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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6-09-21 15:58:16 浏览次数: 【字体:

通教人师〔2016〕22号


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师
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6〕16号)文件精神,2016年下半年,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现印发《南通市中小学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见附件),请各地、各校(单位)根据要求,统一思想认识,把握政策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时序进度,圆满完成首次注册任务。

 

附件:南通市中小学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工作实施方案

 

                            南通市教育局
                          2016年8月31日

 


 
附件:


南通市中小学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6〕16号)精神,有序推进我市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工作,现结合南通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首次注册范围

1.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

2.在教师发展中心(教研室、教科所)、少年宫、教育技术中心(电教馆)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可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经省教育厅正式批准设置的五年制高职学校、五年制高师学校或增挂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分院的学校教师不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二、实施细则

我市将严格遵照《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部署、推进、落实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工作。

三、实施步骤

1.制定首次注册方案,填写相关表格。2016年9月12日前,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对所属公办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持证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制定首次注册的具体工作方案,并于9月12日前报南通市教师发展学院(邮箱:ntjsfzxy@163.com)。各地、各校(单位)要全面核查符合首次注册范围内的人员和所在单位,形成完整的名单;要核查所有人员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是否齐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资格种类、任教学科、证书号码等信息是否准确无误,并及时填写相关统计表格(见附件五),与工作方案一并上报南通市教师发展学院。

2.完成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发、换发或重发工作。2016年9月30日前,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要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印发宣传材料、开通咨询电话等途径,广泛开展定期注册政策宣传,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咨询解答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定期注册范围内教师用于首次注册的认定申请表、资格证书全面完成补发、换发或重发工作。教师资格法定凭证需由原认定机构负责补发、换发、重发,凡在南通地区认定教师资格的,由申请人所在学校收齐相关个人申请材料、交所属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交教师发展学院),由县(市、区)教育局与原认定机构对接后统一办理;凡在外地认定的,由申请人本人与原认定机构联系办理。

3.2016年10月1日前,市、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据各自权限,完成注册计划上传、确认点设置等工作,并及时将确认点信息通知到相关单位和人员。

4.首次注册申请,报送书面材料。2016年10月10日~11月10日,组织注册范围内的教师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www.jszg.edu.cn,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8:30—21:00)进行定期注册申请,并准备各项书面材料。所在学校在11月10日前完成材料初审,并根据首次注册书面材料目录的要求整理齐全后及时报送。各县(市、区)教育局辖区内学校报送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报送市教师发展学院。

5.初审、复核、公示。2016年11月10日~11月30日,各县(市、区)教育局完成初审,公示后报市教师发展学院复核。市教师发展学院负责直属学校(单位)申报材料的初审、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

6.2016年12月1日—12月10日,市教师发展学院完成复核工作,报省教育厅终审。

7.2016年12月底前,迎接省教育厅对市教育局复核结果的抽检(省厅完成终审,并在系统中作出结论)。

8.2017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教育局、市教师发展学院在证书和申请表上填写注册结论,并完成证书和申请表返还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部署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定期注册期间,要组建一支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注册的组织实施工作。所有在定期注册范围内的学校(单位)都是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确认点,要设立“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工作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各项工作。

2.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直属学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政策的宣传力度,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要按照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及时上报相关统计表格(见附件1)和注册申请材料(见附件2),确保注册对象“一个不漏”、注册材料“准确无误”。

3.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定期注册工作的纪律监督,对不按规定组织定期注册的学校(单位)、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暂缓注册的教师要根据暂缓注册情形进行分类管理,暂缓期间不得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对注册不合格的要坚决退出教师队伍。

附件1-1:首次注册用相关表格

  1-2:首次注册书面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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